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标志着电子印章的应用与管理进入了国家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这不仅是《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更是国家近年来持续推动的方向。在2023年、2024年,国家及各地已多次强调“规范电子印章备案管理”及“实现电子印章全国互信互认”条例。
文件重点


以下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人就《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指出,此通知旨在解决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不强、管理主体不明晰、跨地区跨部门难以互信互认”等核心问题。

文件亮点解读
1、法律效力方面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解读:《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地位。解决了企业因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不明而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通过全流程在线化操作,省去了纸质材料打印、异地奔波与邮寄等传统环节,显著降低了企业的运营与管理成本,实现了真正的降本增效。
2、《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解读:第七条提及的“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目前已与“全国电子印章管理与服务平台”备案对接。
3、电子印章管理方向明确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点: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内容已明确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4、电子印章备案方面明确:电子印章制作完成须备案。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解读:根据《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要求,制作和使用电子印章需及时向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5、电子印章在政务系统方面应用:政务及公共服务机构的业务系统支持合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务及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必须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开放接入。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企业报税、员工社保等高频、重要的政务服务场景中,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将成为标准操作,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数字化战略中承前启后的关键一环。